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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能考核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4 00:00 来源:邮政管理局 字体:[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直单位效能建设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直效组〔2011〕1号)要求,现将《宣城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能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宣城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能考核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市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三条本考核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能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能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共计100分):

一、机构建设情况(6分)

(一)是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1分);

(二)是否有明确的分管领导(1分);

(三)是否有稳定的工作人员(2分);

(四)是否有适当的经费保障(2分)。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25分)

(一)工作推动情况(12分)

1、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开展自查、整改,对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进行日常监督、检查(4分);

2、是否按时完成并及时上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3、是否规范编制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1分);

4、是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3分);

5、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送制度(2分)。

(二)制度建设情况(7分)

是否有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保密审查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7分)。

(三)制度执行情况(6分)

是否认真落实《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6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6分)

(一)是否设立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及政务大厅、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2分);

(二)是否具有健全的制度和管理措施(2分);

(三)是否配置完善的设备和必要的设施(2分);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35分)

(一)是否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分);

(二)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分):

(三)是否及时更新变更的政府信息(5分);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5分);

(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是否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5分)。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17分)

(一)受理(3分)

  1. 是否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1分);
  2. 应当受理的是否及时受理并登记(1分);
  3. 不予受理的是否登记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1分)。

(二)审查与处理(3分)

  1. 是否建立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1分);
  2.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是否进行区分处理(1分);
  3. 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是否将申请书登记留存,并符合规定的留存时间(1分)。

(三)答复(9分)

  1. 答复的期限是否合法(2分);
  2. 答复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2分);
  3. 处理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是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分);
  4. 处理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是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分);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是否告知申请人(1分);
  6. 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是否予以更正或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1分)。

(四)收费(2分)

  1. 是否按照规定收费、减免收费(1分);
  2. 是否违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1分)。

六、保密审查情况(6分)

(一)是否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1分);

(二)是否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1分);

(三)是否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1分);

(四)是否未经审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1分);

(五)是否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1分);

(六)是否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1分)。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5分)。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能考核以网评考核和检查考核相结合。网评考核分为年中及年终测评两个阶段,重点测评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围绕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内容主动公开情况,其中网评60分以上为合格,不扣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扣3分。检查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其中合格不扣分,不合格扣1分。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效能、法制、行政服务中心、保密、档案等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考核组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通知被考核部门;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核组视情选择若干部门采取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

(五)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成绩。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能考核得分纳入政府年度效能考核体系。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经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本考核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政府信息公开通知

抄送:省政务公开办,省经济信息中心,市委各部门,市人

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宣城军分区。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 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