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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10 00:00 来源:宣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宣城市供销社政务信息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供销社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第三条  受理举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供销社受理部门为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办公室,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举报内容。市供销社机关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务公开方面的问题,市供销社政务公开办要认真受理;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馈的相关举报事项也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供销社领导审定,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宣城市供销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