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解答、回复好广大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群众的咨询、投诉,凡属政务公开范围内的,应予以回复;不属于政务公开范围的,应做出解释,并告知正确的查询部门和途径。
第三条 在商务局门户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意见信箱,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建议,公开受理投诉电话。
第四条 政务公开意见信箱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回复群众咨询、投诉。
第五条 政务公开意见信箱由负责人每天检查,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重要咨询、投诉报分管领导签批,一般性咨询和投诉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批办理。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答和回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把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记录下来,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转相关科室办理。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咨询、投诉,填写《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受理单》,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转相关科室办理。
第八条 承办人按照签批的办理意见,提出拟回复意见,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网上咨询、投诉的,通过网上给予回复,其他渠道受理的,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群众咨询、投诉的督办、回复工作,审核签字不到位的,不得擅自进行回复。
第十条 对群众提出的书面、电话和网上咨询、投诉,负责承办的职能科室,能够及时解答的及时解答,情况复杂,不能够及时解答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回复处理意见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予以答复。对于群众投诉情况复杂的投诉件,办理时间需要延期的,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群众咨询、投诉,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作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有关信息。对故意匿报、虚报,擅自越权回复、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不经审批而泄露保密信息等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