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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定期检查和通报制
发布时间:2018-11-27 00:00 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局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形式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共同实施。

第三条 定期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5月底、11月底;不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检查对象为承担局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科室和局属单位。

第五条 检查内容为《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所列的公开内容。

(一)应公开的内容是否通过民政局网站、政务公开栏、会议、文件、简报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公开的程序、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二)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的,除当场能够答复的以外,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责任科室和局直属单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检查实行评比打分办法,每次检查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局内通报。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局监察室责令整改,并按照《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