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一、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三、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
五、发现涉及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或者澄清,消除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