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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震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5 08:24 来源:市地震局 字体:[ ]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科室。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四、投诉举报人认为我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六、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七、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八、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九、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科室要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十、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