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现将《宣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宣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宣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宣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宣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宣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宣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宣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和《宣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等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送:省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室。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文信息
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起草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和性质,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稿头纸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在附注中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 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要求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的属性。
第八条 各科室应主动配合办公室做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保密和公开属性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局公文承办科室应及时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条 公文签发后,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市安全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公文起草科室应主动将该信息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执行。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虚假或不
完整信息
澄清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宣安监办〔2011〕105号),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三、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
五、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或者澄清,消除负面影响。
六、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外,以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
七、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
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科室按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初步进行保密审查,办公室对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涉密安全生产信息为依据。
第六条 各有关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涉密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等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其中,安全生产工作敏感信息包括以下8个方面: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办公室在文件核稿时同时进行保密审查,同时提出“公开”、“免于公开”、“依申请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必要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局机关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秘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和社会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
公开
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宣安监办〔2011〕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机关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机关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一并进行考核,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目录内容如实、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在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公开,也可选择其他新闻媒体、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公开载体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每个科室在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月公开信息不低于两条。公开的类别和内容符合网站设置规范要求。
(三)政府信息公开可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坚持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能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能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能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应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组织有力,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年度公开信息量超过下达指标三倍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年度公开信息量超过下达指标二倍以上。
达标: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年度公开信息量完成下达指标。
不达标: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年度公开信息量未完成下达指标。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部门,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八、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等次。
九、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以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不达标等次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该部门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为“优秀”等次。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
公开
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条 各科室提供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结,交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12月31日前报送市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和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在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
息公开
统计报送制度
一、为准确掌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范围是本局各科室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的组织管理,具体承担制定规范、解释指标、检查协调、和汇总统计等工作。
各科室负责承担本部门的数据收集、审核、报送等工作。
四、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并于每年1、4、7、10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报送情况作为局各科室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
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有关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监督落实。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和规定被追究责任的,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科室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局办公室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八条 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局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送有关科室办理。各科室要认真调查处理,办公室负责督办。各承办科室形成回复意见,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 局有关科室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关科室需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并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各科室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科室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一条 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严禁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逐级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申请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透明度,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主动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六条 主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公开发布,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5. 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等适当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受理的科室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办公室及有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情况,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
公开
社会评议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局网站等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五、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评议活动由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应写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七、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吸纳、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承办: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34180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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