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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环境信息中心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13 00:00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为了确保我信息中心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安全,杜绝各种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局信息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为安全责任人,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认真落实信息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根据重点要害单位(部位)工作的特点、性质和有关要求,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和擅离岗位。

    第五条建立值班、巡查制度,认真填写值班、巡查记录,中心领导要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技防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七条重点要害单位(部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制订处置抢险网络安全事故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科学用火、用电,熟练掌握报警、灭火和自救逃生的常识与技能,认真做好“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工作。

    第九条重点要害单位(部位)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重点要害单位(部位)按有关规定安装的技术防范设施,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挪动或拆卸。

    第十一条重点要害单位(部位),主要领导要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工作人员自觉维护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安全。

    第十二条重点要害单位(部位)的中心领导,对本单位(部位)安全防范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位),我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对具体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