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宣城市环保局新闻发布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05-08 00:00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和环境政策解读,有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准确、权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时间和地点安排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时间,原则上提前3天预告。

新闻发布会地点设在市环保局视频会议室。

二、新闻发布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二)新闻通报(市环保局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三、新闻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由局党组确定;

(二)新闻发言人按照局党组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初审、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应;

(三)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职,严格遵守新闻纪律。

四、新闻发布内容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其落实情况;

(二)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和突出成效;

(三)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我市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成效,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四)解读重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贯彻落实《环保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情况;

(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六)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及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重大事项。

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闻发布会主题和内容,由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发布内容由相关部门提供,发布稿由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五、新闻发布会的管理

(一)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举办前须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市环保局新闻发布会统一归口管理,由宣教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三)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参与;

(四)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保密法》,所发布内容必须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

(五)未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越权举办新闻发布会。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