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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司法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4 00:00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字体:[ ]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特制定政务公开监督员管理制度。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请

(一)从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县市区司法局、新闻单位、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代表中聘请若干名政务公开监督员。

(二)确定聘请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发给《聘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二、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正常工作。

三、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和动态;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摸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二)向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政策、规定。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权利

(一)享有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五、其他事项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务公开监督员应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打击报复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人和事,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