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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宣城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制度》《宣城市民政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3 00:00 来源:宣城市民政局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城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宣城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制度宣城市民政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宣城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宣城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制度》《宣城市民政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

2019年1月3日

 

宣城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强化保密意识,促进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规章守则和制度,做到不泄密、不失密。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归档和销毁,必须严格按国家《保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科室不得存放涉密文件(材料),需要暂时办理的,必须严格防范措施,以防丢失,确保机密安全。

四、严守遵守《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守则》。做到: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电脑、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五、发现已经泄露秘密或者可能泄密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凡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宣城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制度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二、公共信息网络和公共信息网络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三、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信息不上网。

四、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共信息网联网,与公共信息网实现物理隔离。

五、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指定专人管理、使用,确需使用涉密计算机的,应严格履行登记制度。

 

 

 

 

 

 

 

 

 

 

 

 

 

 

宣城市民政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为适应保密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保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凡阅看、制作、传送、保管涉密文件、资料,参加涉密会议的工作人员,均为涉密人员。

二、涉密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接受保密培训。在岗时要自觉接受监督。离岗时要进行脱密期规定。

三、涉密人员要加强保密知识的学习,熟悉保密要求、保密规定、保密常识,提高安全保密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涉密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守则》,做到: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不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五、涉密人员制作、摘抄、复制有关秘密文件资料应报经局领导批准,传达秘密文件资料应做好安全措施,保存秘密文件资料应做到专柜存放,确保保密工作的落实。

六、涉密人员经批准对秘密文件资料进行销毁时,必须编制销毁清册,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销毁,并由二人以上监督。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销毁清册存档,永久保存。

七、凡出现泄密事件,涉密人员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八、对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各科室确定一名在编在岗人员办理涉密文件(材料),我局将与之签订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