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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 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18 00:00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未纠正,应当追究而未追究的;

(五)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

(六)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四)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按受理、处理、反馈、办结等工作程序进行。

四、本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政务公开要求实行规范和文明服务,给政府和本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本办法办理和时限要求的;

(三)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需追究责任的。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