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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经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19 00:00 来源: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字体:[ ]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二)局属各单位(科室)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三)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五)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六)审核的程序:政务公开内容经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主任审批后予以公开。

(七)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公开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