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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6 15:13 来源:宣城市投资促进局 字体:[ ]


第一条  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办公室在审查政府公开信息时必须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其他保密审查工作的要求。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二条  市招商合作中政府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一)局各科室对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是否公开提出意见,由拟稿人在拟稿时,予以加注,对其中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明确是否公开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在对各科室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需填写《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具体由经办人负责初审,各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领导确定发布与否或者答复当事人,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二)各科室负责人确实认为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无法准确把握或者较为敏感,或者涉及多个科室及单位,可由经办科室提出,交由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