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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21 00:00 来源:宣城市发改委 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信息。

第三条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粮食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批准。

(二)以县市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上级部门的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