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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申请信息公开办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2 00:00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办理,优质高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登记。其他科室(单位)对收到的向市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进行统一受理。信息公开办理承办(牵头)科室(单位)负责信息公开办理工作。法规科负责对承办(牵头)科室(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催办;负责对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条  对需要相关县市区局、局属单位拟定办理意见的,相关县市区局、局属单位应当按承办(牵头)科室(单位)规定的时限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材料,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条  办公室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1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拟定承办科室(单位),并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送承办科室(单位)分管负责人阅批。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承办科室(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阅批意见,2个工作日内送承办科室(单位)办理,并将分管负责人批示意见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送局法规科。

第六条  对于一个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的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办理的,由承担主要任务的科室(单位) 牵头,相关科室(单位)按牵头科室(单位)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信息公开材料。承担信息公开任务量大体相当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条信息内容涉及的业务科室(单位)为牵头科室(单位)。

第七条 承办(牵头)科室(单位)要在收到办公室批转的信息公开申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牵头)科室(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包括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牵头)科室(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由办公室与申请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牵头)科室(单位) 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决定不予公开。承办(牵头)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承办(牵头)科室(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对于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人要签收送达回证或者查阅记录证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承办(牵头)科室(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承办(牵头)科室(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牵头)科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拟定答复意见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牵头)科室(单位)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收集相关材料、提出答复意见书,进行会签后,于信息公开办理期满3个工作日前送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承办(牵头)科室(单位)将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相关材料送承办(牵头)科室(单位) 分管负责人进行最后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承办(牵头)科室(单位)对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应当以答复函(有函号)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答复书函号统一为宣自然资规信开函〔××××〕×号,局办公室对发文单独登记。

第十五条  以邮寄方式寄送答复书的,承办(牵头)科室(单位)应当通过邮政快递寄送。同时要在快递单上标注答复书的名称及函号,并保存电子邮寄快递单。承办(牵头)科室(单位)应当建立所办理的信息公开答复书档案,做到材料完整齐全。

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的,要填写《信息公开答复函》送达回证,并让申请人签收。

承办科室(单位)要将办结的信息公开答复函的完整资料(包括邮政快递寄单、送达回证)送法规科留存,并标注办理科室(单位)名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