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
(一)主要工作动态;(二)重要会议情况;(三)重大工作部署;(四)机关及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五)各类可以公开的文件;(六)办事指南及各类表格下载;(七)其它应该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坚持“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五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先由办公室审核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开。需报本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以网站公开发布为主,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宣城发改委门户网站、宣城电台、电视台、各类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