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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564/201812-0003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18-12-17
发文字号: 教职成〔2018〕60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职成教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301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564/201812-0003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18-12-17
发文字号: 教职成〔2018〕60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职成教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3019

关于印发《宣城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促进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1860

 

各县市区教体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55号)、《宣城市贯彻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宣政〔201793号)以及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皖教职成〔20187号)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宣城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税务局    

  20181217日    

 

宣城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和保障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充分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协同育人机制,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素质劳动者队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主要形式有: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或职工继续教育及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学习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试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三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职业院校与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遵循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依法实施、共同发展的原则,实现育人、生产、科研相结合,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相融合。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会同发改、经信、财政、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负责推进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研究和改革。加强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指导,将校企合作办学紧密程度和水平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把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情况纳入质量年度报告。

发改部门将产教融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重大生产力布局规划,组织实施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

经信部门配合教育、人社部门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信息化服务平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

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财政税收政策。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管理干部、专业教师交流制度;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等方式,让行业组织承担适宜的职责,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纽带作用;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第六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设立校企合作机构,主动与企业在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培养与就业推荐、学生实习与教师实践、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技术研发与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开展合作,建立适应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质量评价体系与机制,为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提供支持与服务,增强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研发的能力。

第七条  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受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

鼓励职业院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农业企业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广等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与企业建立共同研发机制,结合企业技术革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研究,向行业推广研究成果;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坊),以合作企业的技能大师、优秀工匠等为主,吸纳专业教师参与,在指导教育教学的同时,帮助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技术创新。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落实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并明确学校与企业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应按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健全学生权益保障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九条  落实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经所在单位同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职业院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职业院校、企业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企业要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人员的授课时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员待遇;职业院校和企业协商给予企业来校兼职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其他应有的待遇。

第十条  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通过独资、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在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并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岗位5%比例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方法与职业院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协同培养,探索现代学徒制、工学一体就业就学培养模式;为职业院校提供捐赠或最新仪器设备和技术支持;在职业院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创业就业和教学科研基金等资助项目;与职业院校共建专业及实训基地、实验室或者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共同搭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平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案优化教学内容,参与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质量评价,实现专业课程与职业标准对接。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业院校主管部门鼓励支持院校与相关企业、行业、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联盟)、产教联合体,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参股、入股等形式与相关企业联合组建经济实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支持院校与区域内企业参与省级、长三角、南京都市圈、G60科创走廊等跨区域以及国家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接活动,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话协作机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专业设置、招生就业、教学评价、教师配备与考核、项目支持等方面对校企合作做出相应要求。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设置适应产业发展和就业市场需求的新专业,合作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遴选推荐的重要指标。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示范单位遴选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和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依法保障、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职业院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落实职业院校编制内聘用兼职教师财政支持政策。面向企业、社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的20%。兼职教师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按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公办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从企业引进教师,落实相应的绿色通道政策。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应当落实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组织专业课教师、文化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调研;将参与校企合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

第二十一条  鼓励职业院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职业院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院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规定负责对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政府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人社部门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发布。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与落实企业将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本区域内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职业院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名目的费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职业院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或税收优惠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与国(境)外企业所开展的校企合作,在相关法律法规之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区域内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组织开展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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