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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564/201612-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6-12-30 发布日期: 2016-12-30
发文字号: 宣竞训〔2016〕45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体育赛事管理实施办法》和《宣城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竞训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327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564/201612-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16-12-30
发布日期: 2016-12-30
发文字号: 宣竞训〔2016〕45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宣城市体育赛事管理实施办法》和《宣城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宣城市教体局(竞训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3270

关于印发《宣城市体育赛事管理

实施办法》和《宣城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竞训〔201645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学校、市级单项协会:

现将《宣城市体育赛事管理实施办法》和《宣城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20161230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体育赛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和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赛事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各类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  在我市举办的国际、全国、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全国、省级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全国、省级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宣城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负责对在我市举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的监管。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市级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市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各县市区教体局、县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  体育赛事分类

第五条  国内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一)A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

(二)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第六条  全国性体育赛事:

(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

(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

(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

(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第七条  省级体育赛事:

(一)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省运动会、全省全民健身运动会;

(二)年度赛事计划内的赛事,即列入每年度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共同印发的《全省青少年体育比赛计划》内的体育赛事;

(三)省级单项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省性体育赛事。

第八条  市级体育赛事:

(一)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市运动会、全市全民健身运动会;

(二)年度竞赛计划内的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市教体局印发的《全市青少年体育竞赛计划》内的体育赛事;

(三)市教体局主办的其他相关体育赛事;

(四)市级单项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含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等特殊项目赛事。

 

第三章  市级体育赛事申办

第九条  申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

第十条  年度竞赛计划内的赛事和市教体局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由市教体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地点。

第十一条  市级单项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非特殊项目的体育赛事,由市级单项协会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和承办地点。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赛事,执行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以依法组织和举办,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举办地点。

 

第四章  省级体育赛事申办

第十四条  申办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省运动会、全省全民健身运动会,按照现行的《安徽省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办法规定的申办审批程序执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

第十五条  申办《全省青少年体育比赛计划》内的体育赛事,申办者应经省体育局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赛事主办单位的相关规定落实办赛事宜。

第十六条  特殊运动项目的省级赛事申办,执行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其他省级体育赛事(含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申办者自行与主办单位落实办赛事宜,并报本项目市级单项协会备案,市级单项协会对备案的体育赛事应在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章  体育赛事名称规范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的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  市教体局或市级单项协会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以使用“宣城”、“宣城市”、“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其他体育赛事不得冠以“宣城”、“宣城市”、“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市教体局同意或授权,承办单位不得将市教体局作为赛事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未经相应的国际、全国性、全省性体育组织或相关部门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安徽”、“安徽省”、“全省”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六章  体育赛事组织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竞赛组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教体局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年度竞赛计划内的体育赛事,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运动项目全国单项协会审定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以及市教体局审定的单项竞赛规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

(二)执行市教体局对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赛风赛纪的工作要求。

(三)执行市教体局对竞赛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执行国家的《反兴奋剂条例》,接受并配合国家和省级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工作。

(五)接受竞赛承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  体育赛事赛区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赛区组织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教体局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举办全市单项体育赛事,应当成立体育赛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组委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赛区当地政府或教体局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应按照市教体局和市级单项协会对裁判员选派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参与赛事工作的裁判员及其辅助人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组委会应按照本项目竞赛规则、规程规定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地(馆)和竞赛器材,制定参赛指南,制作竞赛秩序册、成绩册等。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比赛顺利进行,组委会应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第八章  体育赛事赛区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办年度竞赛计划内的赛事和市级单项协会主办的其他体育赛事,如发生违规事件,市教体局或市级单项协会应对赛区做出处分。对违规赛区的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办、承办全市性体育赛事2-3年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节,市教体局或市级单项协会应当对赛区做出警告处分: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地(馆)、竞赛器材的;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应急预赛不完善的。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情节,市教体局或市级单项协会应当对赛区做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节,市教体局或市级单项协会应当对赛区做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市性体育竞赛2-3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市级单项协会在其体育赛事的竞赛组织和赛区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上问题的,市教体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级单项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项目体育赛事管理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以及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监管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开展业余联赛的市级单项协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业余联赛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体育总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赛事的管理,以及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监管,由市教体局或市级单项协会依据地方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办法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231日起施行。

 

宣城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我市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和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皖体竞2016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教体局)对在全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县市区教体局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市级单项协会)、县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县级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承接市、县两级教体局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方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同级教体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八条  市级单项协会应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市级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全市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由协会管理人员和注册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裁判员组成,其中国家一级及以上裁判员不得少于3人。市级单项协会管理人员在裁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裁委会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十条  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县市区教体局或县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市级单项协会审核批准,报省级单项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全市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本项目全市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全市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执行国际、国内、省级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市级单项协会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负责制定报考国家一级及以上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二级及以上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报市级单项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教体局或县级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国家二级及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县市区教体局或各级单项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统一制作发放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市级单项协会按照本项目省级单项协会的相关要求负责汇总、申领、发放本项目全市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市级单项协会依据省级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级单项协会对本项目二级裁判员进行注册;三级裁判员注册由各县市区教体局或县级单项协会做出规定,并向市级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级单项协会须在每年1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项目裁判员注册资料汇总报市教体局竞赛训练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单项协会、各县市区教体局或县级单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 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 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 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 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国家一级及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须由国家二级及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在市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竞赛,应当按照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的要求推荐或选派裁判员。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县教体局或县级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其他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县市区教体局或县级单项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的原则;

(二) 择优的原则;

(三) 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市级单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市级单项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市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市教体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二条  市级单项协会应对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市级单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级单项协会、各县市区教体局或县级单项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同级教体局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级单项协会、各县市区教体局或县级单项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及全省各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1231日起施行。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