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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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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复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复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复核程序或复核条件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复核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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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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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已发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校验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批申请准予校验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校验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