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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604-0018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2016〕5号
发布日期: 2016-04-06 成文日期: 2016-04-06
索引号: 003244967/201604-0018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2016〕5号
发布日期: 2016-04-06
成文日期: 2016-04-06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服务能力提升,推动行政审批提速提效,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高政府公信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编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清单要包括事项名称、类型、实施对象、办理时限、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包含的中介服务等要素。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没有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政府权力清单中的涉及审批的事项、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有独立窗口的,进入独立窗口,没有独立窗口的,进入综合窗口。严禁“明进暗不进”或“体外循环”。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需经政府批准同意,按照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同等要求规范办理,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编制细化服务指南。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电子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服务指南要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提供查询服务和电子文档下载,方便群众获取。(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执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统一格式、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承诺办理时限的审批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部门审查后报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五)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明确承诺时限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实行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对全市重大投资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能够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大力提高即办事项的数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六)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制定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严禁“暗箱”操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七)推行跨部门协同审批。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联合审批办事机构,协调和组织开展联合审批工作,依托“互联网+”,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审批机制,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时办理、限时办结;落实联合审批超时和缺席“责任追究制”。对实行联合审批的事项,不得互为前置条件。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实行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促进办事部门相互衔接。(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八)推进审批网上办理。完善政府权力运行平台建设,推进与其它审批平台的数据对接,加快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逐步形成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服务、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新型政府服务模式。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积极实行网上咨询、申报、受理和办复,不断扩大网上审批覆盖面和办理率。建立完善市电子监察平台功能,对行政审批权力网上运行情况实现全过程监察,做到网上监察无盲区。(牵头单位:市信息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实行“阳光审批”。每月10日之前,要将上月的行政审批办理的总体情况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开,对上月无办件的实行零公开。(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依法保障申请人知情权。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完善考评机制。加强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考核评价,抓好“一设立、两集中、三到位”(宣办发〔2009〕13号)的巩固工作,健全规范审批行为相关考核制度,细化量化考评指标,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五)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审批。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牵头单位: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行政审批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上述要求是转变政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要严格对照执行。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提高效率,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建立机制。市政府成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行政审批改革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负责牵头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行政审批改革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狠抓落实。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在2016年5月底前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送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在2016年8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受理通知单样表等送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每年1月底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上一年度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情况送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将适时对各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