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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605-0034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6〕92号
发布日期: 2016-05-13 成文日期: 2016-05-13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3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工作,根据《宣城市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宣政办〔2015〕9号)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购房范围和购房及价格

1.购房范围。被征收人自行决定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市征管办和市房管局不再搭建市场化安置商品房项目库。

2.购房价格。被征收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其价格由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按市场原则自行商定;被征收人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其价格根据市房管、物价、国土、财政等部门审核确定。

3.购房款的支付。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的,购房款的支付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二、关于“购房券”的发放、使用和奖励

1.“购房券”发放。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腾空房屋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全额支付协议补偿款,并同步时发放“购房券”。

2.“购房券”使用和奖励。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购买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的,分别按300元/平方米和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在12个月以内(含612个月)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安置房的,分别按200元/平方米和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逾期“购房券”自动失效。奖励费用由项目征收主体承担,列入项目成本。

上述奖励在购房人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后,由征收主体根据征收补偿协议认定的合法补偿面积(国有)或应安置面积(集体)内据实认定奖励面积,予以兑现奖励。

三、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的实施范围、政策、应安置面积和单价

1.实施范围。为解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部分征收项目安置房源不足问题,对相关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市场化安置。由项目征收主体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凭“购房券”及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其奖励标准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3.(三)应安置面积和单价。

应安置面积依据《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宣政办〔2016〕**6号)计算。即:家庭应安置面积;以家庭应安置面积内的认定征收补偿面积为基数的高层9%赠送面积;。

应安置面积补偿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模式,根据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并参照所在区域同类商品房交易均价确定,具体由市征管办、国土资源、房管、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购房券》适用范围和时效

本通知印发发布后,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化拆迁补偿协议且持“购房券”在1年内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的,执行奖励规定。本通知印发布前已明确安置地点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征迁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购房券”限本人购房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可由同一户口簿上符合条件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使用),不得转让、赠与。超过1年未使用的,自动失效,不再适用奖励政策。

五、《购房券》填写

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相关内容,填写《购房券》(一式三联),由被征收人签名确认,宣州区征管局、经开区征管办负责审核。《购房券》“存根联”由征收实施单位保存,“被征收人联”交由被征收人,“审核联”由征收主体留存。奖励金额支付完毕后奖励金额发放后,“被征收人联”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保存。

六、“购房券”奖励补助费的申领

被征收人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持“购房券”及有关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奖励。材料包括: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本;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购房券”发放时间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明确奖励标准;根据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协议认定的合法补偿面积(国有)、应安置面积(集体)和《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的购买面积,确定奖励金额。在征收补偿协议认定的合法补偿面积(国有)或应安置面积(集体)内据实认定奖励面积;材料审查无误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放奖励资金额。

各征收主体应在当日将被征收人持“购房券”领取奖励情况以“告知单”抄送市房管局。在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前,因特殊原因并由买卖双方达成退房协议,确需办理退房的,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主体退回领取的“购房券”奖励,市房管局在办理退房手续时查验被征收人退取奖励费用的证明材料。

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5月11日

附件

购   房   券

(存根联)         编号:

街道办事处(乡镇),       居委会(村委会),房屋被征收人        (身份证号:               ),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认定合法补偿面积(应安置面积)为      平方米,协议总补偿款为:        万元。被征收人凭此证明购买宣城市区新建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被征收人凭此券在宣城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请按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宣政办秘〔2016〕92号宣政办〔2016〕 号)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证明

征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被征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自领取本购房券之日起,分别在3个月内、6个月内、12个月内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的,凭此券根据以上规定的期限到征收部门按相应的标准领取奖励,12个月后本券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