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依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现将《宣城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设立和制定权限在省级以上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在此之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提高标准向企业实施收费。
二、目录清单公布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为省级和省级委托市级制定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包括中央定价部门按中央定价目录制定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目录清单之外的其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发生政策变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对目录清单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并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目录清单中涉及的相关涉企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目录规定和涉企收费管理政策。对违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附件:宣城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宣城市物价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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