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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612-0103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它
名称: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2-23
索引号: 003244967/201612-01034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其它
名称: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2-23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3 00:00 来源:省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6年12月9日,李国英代省长签发省政府令第272号,公布修订后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现将《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994年12月,省政府发布《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施行,对促进最低工资制度落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规定》颁布之后,国家先后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最低工资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需要对《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最低工资制度,是促进国民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础性制度,直接关系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公益性岗位人员收入、基层特定岗位人员收入等民生制度的落实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大提出,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国家“十三五”规划强调,要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为了落实这些“共享发展”要求,保证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最低工资制度。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等4方面因素。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月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参考因素的基础上,还要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四、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程序要求

首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其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最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五、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频次要求

最低工资标准,每2至3年至少调整一次。

六、在确定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的哪些收入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6项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5.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6.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七、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

可以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安徽日报等媒体,也可以拨打电话12333,了解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八、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什么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

九、工会如何发挥监督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落实的作用

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十、与用人单位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处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国英

2016年12月9日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和省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在测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拟订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各市、县最低工资标准方案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必要时,听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修改完善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安徽日报,应当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条  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