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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612-0113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6〕329号
发布日期: 2016-12-22 成文日期: 2016-12-22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2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2日

 

 

宣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工程是指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项目用地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项目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四条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市政府批次用地中建设项目确定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批复、用地勘界图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手续,待取得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供地。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免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地。

第八条建立林地动态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定期对辖区的林地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早处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建立林地管理自查制度。每年对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查找林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相应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条建立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使用林地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牵头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建立案件立案联席会议制度。对需立案的案件,由市森林公安机关牵头,召集由市、区林业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建立联合管理工作机制。市林业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等部门要各负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违规使用林地依法追究制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毁林开垦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以及擅自改变使用林地许可范围和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对违规使用林地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