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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02-00084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2-08
索引号: 003244967/201702-00084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2-08
宣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08 00:00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宣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编制、用水定额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节约用水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

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安排的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等。

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由市城市节水办收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对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节水办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市城市节水办要定期与供水企业核对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情况,并及时上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节水办委托市水务局代收。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一)节约用水宣传、节约用水普查、培训、科研、规划等支出;

(二)再生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资金补助;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改造补助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经费;

(四)节约用水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节约用水项目资金补助(不含基本建设)

(五)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

(六)节约用水业务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第六条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预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三)节约用水资金项目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等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完善;

(四)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有比较详细的计划和措施,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项目采用的节水工艺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要有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项目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城市节水办,由市住建委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节水技术措施及技术改造项目,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的10%;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十条市城市节水办应加强对节约用水项目的管理,加强调度,按时建成交付使用,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