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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02-00113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2-10
索引号: 003244967/201702-00113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2-10
宣城市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2-10 00:00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的《安徽省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以及我市获得的省及省以上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安全生产预防和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治理安全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项资金从2016 年至2018 年,暂定三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专项资金投入方向的具体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其他中央和省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实行绩效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项目申报、审定及项目管理和跟踪问效。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保障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预防和治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资金分配的对象主要为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

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入全省性的重点安全生产预防工作范围的项目。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建设范围的项目。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市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

(四)符合省安监总局总体工作部署,其他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安全生产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按要求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厅。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分配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通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省级要求报送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市级预算安排部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据此下达补助资金。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中支持,加快项目收尾。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   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相关企业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