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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02-0016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1-19
索引号: 003244967/201702-00162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1-19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7-01-19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7〕1号

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柏良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97398548X

地址: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6日,我局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你公司:利用潜水泵、软管等设施将污水处理站斜管沉淀池的废水直接抽排至厂界外空地,经采样监测,废水COD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厂界外水泥池中的废水通过溢流管排放至空地,经采样监测,废水COD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一期工程一台加热炉生产时,配套的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郎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现场照片20张及视频一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1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7〕1号)、送达回执(环法送字〔2017〕1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你公司利用暗管偷排废水,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拆除暗管、溢流管,规范设置排污口,处贰拾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预算外集中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