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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03-0011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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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3-16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3-1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力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7年1月19日,李国英代省长签署第273号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为巩固执法人员管理现行制度成果,解决执法人员管理的现实问题,依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教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进行全面规范。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此外,为与现行或今后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所作的规定保持衔接,以及与一些国家部委通过规章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管理规定共同发挥作用,《办法》同时规定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三、《办法》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执法资格考试及参考人员的条件。《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这一条件。

二是考试的范围和组织实施单位。《办法》规定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通用法律知识,是指各类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都需要掌握的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知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专门法律知识,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掌握的与本系统行政执法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属于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掌握的专门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掌握的专门法律知识。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三是颁发行政执法证的流程。《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具体流程是: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提出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的申请,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编办对参考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安排考试。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四是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五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办法》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注销。

六是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报备要求。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明确了教育培训的内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用法律知识。二是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二是明确了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办法》规定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了教育培训的经费来源。《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四是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频次要求。《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五是明确了对教育培训的考核监督。《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五、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执法。《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二是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和实施执法检查。《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三是应当规范执法举止、着装和使用文明语言。《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统一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四是应当按照要求整理执法案卷,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办法》在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考核制度。《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二是列举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督形式。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是明晰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及其应尽职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四是界定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的法定情形和决定机关。《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有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等法定情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由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等法定情形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五是明确行政执法人员不服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核。《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是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作了什么规定?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有别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劝导、维持秩序等一些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目前,我省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聘用有一定数量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同时授权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力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