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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04-0021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深化联合办税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7〕52号
发布日期: 2017-04-10 成文日期: 2017-04-10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深化联合办税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6〕5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深化联合办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批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联合办税服务工作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落实到位,确保联合办税服务工作取得实效,以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强化协调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联合办税工作体制机制,制定任务清单,落实责任主体,加快推进落实。各地政务服务中心要统筹服务资源,为联合办税服务厅建设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营造良好服务环境;财政部门要合理制定相关经费保障标准,确保联合办税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支持联合办税工作。

三、加强跟踪问效。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联合办税服务工作于2017年10月底前全面达标,并于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17年4月8日

关于深化税服工作的指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为整合国税、地税办税资源,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皖国税发〔2016〕61号)的要求,现就深化全市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办税服务需求,应对营改增后税源结构性变化,全面整合、深度融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和税务机关服务能力,打造有比较优势、有区域竞争力的办税服务高地,助推宣城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市国税、地税部门在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标识统一、流程简单、办税便捷、管理规范”的联合办税服务厅,推行“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提供“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服务,真正实现纳税人进一个厅、取一个号、到一个窗口办完所有事项,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问题,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一)规范统一原则。根据省局合作共建要求,结合办税业务量、办税条件、办税环境等实际情况,在各类标识、办税流程、窗口设置等多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实现全市联合办税厅的规范统一。

(二)便捷高效原则。以纳税人为中心,简化办税程序,简并报送资料,构建简明、高效的服务机制,让纳税人节约办税、便捷办税。

(三)集约集成原则。集约化管理前台服务资源,集成设计国税、地税岗责体系,双方信息共享、难点共商、资源互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质效。

四、主要内容

联合办税服务应按照“624”总体工作要求,做到“六个统一、两个完善、四个加强”,“六个统一”即统一外部标识、统一内部标识、统一功能区域、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岗位设置、统一人员管理;“两个完善”即完善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制度;“四个加强”即加强业务支撑、加强资料管理、加强考核评比、加强后勤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一外部标识。联合办税服务厅外部标识的字体、颜色、图案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立式、横式或竖式,名称为“XX县(市、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且应当在外部显著位置设置办公时间标识。

(二)统一内部标识。联合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当地政务中心的要求统筹设置。办税服务场所有背景墙的,背景墙标识为“税徽+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功能区域标识、窗口名称标识、暂停服务标识、离岗告示标识,并可以采用电子显示屏的形式设置。

(三)统一功能区域。联合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联合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四个区域,且各功能区域之间要避免交叉、重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设置办税体验区、24小时自助办税区、咨询辅导室和纳税人争议调解室等区域。票库可以合并或分别设置,但必须按规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联合办税服务厅还应当设置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更衣、休息、减压功能的设施和场所,为窗口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统一窗口设置。联合办税服务厅应综合考虑纳税人集中度、业务办理量、人力资源配置情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国税、地税通办业务(附件1)和专门业务等两类窗口,并统一窗口名称和编号。其中,国税、地税通办业务应设置为综合服务窗口,统一采用“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办理通办业务。专门业务窗口分别负责车购税征收、发票实物发放、税控发行、房地产交易税收、社保费等业务。联合办税服务厅还可以设立简事易办快速窗口,减少纳税人办理单一简办涉税事项排队等候时间。

(五)统一岗位设置。联合办税服务厅应当合理设置岗位,岗位职责由国税、地税窗口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可实行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国税部门可以单独设置车购税征收岗、发票发放岗、税控发行岗、行政审批岗、票证管理岗和文书资料管理岗,地税部门可以单独设置房地产交易税收岗、社保费征收岗、营改增委托代征岗、行政审批岗、票证管理岗和文书资料管理岗。

(六)统一人员管理。联合办税服务厅实行人员统一管理,统一接受当地政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并设立总值班长具体负责,由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轮流担任,每季度轮换一次,且相互为AB岗。总值班长负责导税人员安排、窗口调休安排、外出请假批准、办税场所巡查、工作纪律督查等事项,同时负责协调处理联合办税服务厅各类纳税服务投诉和突发性事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联合办税服务厅正常的工作秩序。

(七)完善服务设施。联合办税服务厅应当结合当地政务中心的要求,共同设置导税台、表证单书填写台、公告栏、宣传资料架、意见箱、留言簿等,配齐休息座椅、笔墨纸张、老花镜、垃圾桶等相关用品,配备自助办税终端、自助办税电脑、自助打印机、电子显示屏、触摸屏,设置国税、地税一体化排队叫号系统,使用统一的服务质量评价系统、高清视屏监控系统、智能管控系统。联合办税服务厅应本着厉行节约、整齐美观原则,充分利用好、整合好国税、地税现有的服务设施资源,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场所标准化建设。

(八)完善服务制度。联合办税服务厅应当修订和完善联席会议、领导值班、窗口补充岗、弹性工作制、轮岗制、应急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双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实名办税、一次性告知、免填单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提醒服务、AB岗、同城通办、办税公开等服务制度,并联合开辟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共同为预约纳税人、A级纳税人、老弱病残孕纳税人等提供便利。

(九)加强业务支撑。联合办税服务厅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国税、地税部门分别负责各自业务的支撑、指导工作。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业务归属,对申报征收、发票管理、优惠备案等每类业务各确定一名业务骨干提供业务支撑,以指导和帮助窗口人员顺利解决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给对方通办业务窗口工作人员赋予业务系统等操作用户权限,同时与外聘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障涉税信息安全。业务系统授权由国税、地税机关以县(市、区)局的名义向对方书面申请,申请中注明业务名称、通办窗口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所在岗位等信息,县(市、区)国税、地税局审核同意后,提交系统权限设置部门进行授权。国税、地税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业务归属,分别使用国税、地税各自业务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部门印章。国税、地税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对方的业务办理规程,并对本人办理的所有业务负责,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业务归属,分别向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业务骨干或负责人请示解决,属于国税、地税共同的业务疑难问题,由双方协商研究解决。联合办税服务厅还应建立和完善执法风险提醒机制,防止和降低窗口工作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

(十)加强资料管理。联合办税服务厅应当建立征管资料传递、归档机制,国税、地税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处理所办双方业务的文书资料,对行政许可等需要传递的文书,及时分送给国税、地税部门具体承办人员流转,实行“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对代开发票、优惠备案等需要归档的资料,定期移交给对方的窗口工作人员整理、归档。

(十一)加强考核评比。联合办税服务厅可以选择共同参与或者分别参与当地政务中心的日常考核评比,积极参加当地政务中心开展的红旗窗口、服务之星等各类评比,争取系统内外各类表彰和荣誉称号,努力营造服务意识好、履职能力强、服务质量高、工作作风实、个人形象佳的窗口形象。国税、地税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管理考评、年度公务员考核由国税、地税部门分别负责,对窗口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人员,要在考评、考核中给予倾斜。

(十二)加强后勤保障。联合办税服务厅由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做好后勤保障。联合办税服务厅日常办公费用支出由国税、地税部门协商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分别支付。对联合办税服务厅所需的各类办公设备,由联合办税服务厅提出采购需求,国税、地税双方商定后分别纳入各自年度预算,分别按规定采购,办公设备统一由联合办税服务厅使用,国税、地税双方各自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联合办税服务厅所需各类资料、报表、宣传材料,由各自按工作需求分别印制,交联合办税服务厅统一保管和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主动汇报,争取支持。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当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深化联合办税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利用政务中心的服务资源和设施,提高联合办税服务的工作水平。已经联合进驻政务中心的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要利用政务中心平台,加强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改善办税服务场所的条件。未联合进驻政务中心的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进驻当地的政务中心。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作,适度整合、深度挖掘现有的服务资源,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优的人员配备到联合办税服务厅,按照1:1的人员比例,共同组建国税、地税通办业务窗口。同时严格落实窗口人员按照1:1.3配备的要求,建立完善窗口人员补充岗和轮进轮出机制,稳定窗口工作人员队伍。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有效缓解国税局因服务对象变化和数量增长带来的服务压力,以及地税局因缺少“以票控税”手段带来的管理瓶颈问题。国税、地税双方要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推广网上办税平台,联合建设自助办税区或24小时自助办税厅,鼓励纳税人在网上办理国税、地税两家业务,引导纳税人在自助办税终端上办理发票代开、发票发放、车购税缴纳、涉税查询等业务,努力打造“网上办为主、自助办为辅、窗口办兜底”的办税服务格局。

(三)加强培训,保障运转。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双方要加大对联合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国税、地税业务通办窗口人员的培训,确保窗口人员及时熟悉新政策,熟练操作新系统。联合办税服务厅在国税、地税业务通办窗口设置时,原则上采用国税、地税窗口工作人员相邻或相对的方式,方便双方窗口工作人员知识共享、业务互补,促进他们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还要有计划地安排国税、地税窗口的工作人员参加初任培训、脱产培训和外出学习交流,帮助窗口人员更新业务知识,提高窗口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

附件:国税、地税通办业务事项清单

附件

国地税通办业务

事项清单

编 制 说 明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工作,便于国税、地税联合办税业务的开展,在原有国税、地税办税服务业务的基础上,根据涉税业务是否需要国税、地税共同办理及税务机关管辖等区别,将业务整合分为四大类:国地税联办业务、国地税共有业务、国税单独业务、地税单独业务。国地税联办业务即为涉税业务需要在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共同受理方可办结;国地税共有业务即为涉税业务国税、地税都有,根据所属税务机关管辖(国税管理或地税管理)不同,涉税事项或在国税办理,或在地税办理;国税单独业务即为涉税业务只归国税一方管理;地税单独业务即为涉税业务只归地税一方管理。本事项清单的编制,重点规范了办税服务厅在办理国地税联办业务时所需注意事项,其余三大类业务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整合的四大类业务,统一采取“一窗一人一机双系统”的办税模式,国税、地税业务同屏切换,实现纳税人进一个厅、取一个号、到一个窗口,办完所有事项。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具体业务时,以本清单为基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国地税合作规范等要求受理办结。

目 录

 

一、国地税联办业务

1  税务登记

1.1  信息采集

1.1.1  信息采集

1.2  变更登记

1.2.1  信息变更

1.2.2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1.2.3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1.3  停复业登记

1.3.1  停业登记

1.3.2  复业登记

1.4  注销登记

1.4.1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1.4.2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4.3  开具清税证明

1.5  报告备案登记

1.5.1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5.2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6  报验登记

1.6.1  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管理

2  发票办理

2.1  发票开具

2.1.1  专用发票代开

2.1.2  普通发票代开

2.1.3  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3  申报纳税

3.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1.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2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3.2.1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4  证明办理

4.1  证明开具

4.1.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国地税共有业务

1  税务认定

1.1  税务登记

1.1.1  扣缴税款登记

1.2  其他事项认定

1.2.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1.2.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1.2.3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1.2.4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1.2.5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1.2.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2.7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2  申报纳税

2.1  企业所得税申报

2.1.1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2.1.2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2.1.3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2.1.4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2.1.5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2.1.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2.1.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2.1.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2.1.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2.2  委托代征申报

2.2.1  委托代征申报

2.3  代扣代缴申报

2.3.1  扣缴义务人申报

2.3.2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

2.3.3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2.4  重大涉税情况报告

2.4.1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2.4.2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4.3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2.5  延期申报纳税

2.5.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2.6  退(抵)税办理

2.6.1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3  优惠办理

3.1  企业所得税优惠

3.1.1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3.1.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4  证明办理

4.1  证明开具

4.1.1  完税证明开具

4.1.2  完税证明换开、重开

4.1.3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4.1.4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三、国税单独业务

1  税务登记

1.1  报验登记

1.1.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1.1.2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1.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2  税务认定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1.2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2  征收方式认定

2.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3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3.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2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3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4  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5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6  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7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8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9   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10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3.11  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4  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4.1  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4.2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

2.5  其他事项认定

2.5.1  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

2.5.2  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3  发票办理

3.1  发票领用

3.1.1  增值税发票核定

3.1.2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1.3  普通发票核定

3.1.4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3.1.5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3.1.6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3.1.7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3.1.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3.1.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3.1.1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3.1.11  发票发放

3.1.12  发票退回

3.2  发票验旧

3.2.1  发票验旧

3.2.2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3.2.3  发票认证

3.2.4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3.2.5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3.2.6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3.3  发票缴销

3.3.1  发票缴销

3.4  发票相关服务

3.4.1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3.4.2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3.4.3  发票真伪鉴别

4  申报纳税

4.1  增值税申报

4.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4.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4.2  消费税申报

4.2.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2.2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4.2.3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2.4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2.5  电池消费税申报

4.2.6  涂料消费税申报

4.2.7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3  车辆购置税申报

4.3.1  车辆购置税申报

4.4  基金(费)申报

4.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4.4.2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4.5  定期定额户申报

4.5.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4.6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4.6.1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4.7  退(抵)税办理

4.7.1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4.7.2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4.7.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4.7.4  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4.7.5  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5  优惠办理

5.1  增值税优惠

5.1.1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5.1.2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5.1.3  增值税优惠备案

5.2  消费税优惠

5.2.1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5.2.2  消费税优惠备案

5.3  车辆购置税优惠

5.3.1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办理

5.3.2  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6  证明办理

6.1  证明开具

6.1.1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6.1.2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6.1.3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6.1.4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6.1.5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6.1.6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6.1.7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6.1.8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开具

6.1.9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6.1.10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6.1.1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6.1.12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6.1.13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6.1.14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6.1.15  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6.1.16  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作废

6.2  证明核销

6.2.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6.2.2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四、地税单独业务

1  税务认定

1.1  其他事项认定

1.1.1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  申报纳税

2.1  个人所得税申报

2.1.1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1.2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2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2.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3  土地增值税申报

2.3.1  土地增值税申报

2.3.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2.4  资源税申报

2.4.1  资源税申报

2.5  印花税申报

2.5.1  印花税申报

2.6  车船税申报

2.6.1  车船税申报

2.7  烟叶税申报

2.7.1  烟叶税申报

2.8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2.8.1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2.9  基金(费)申报

2.9.1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2.9.2  水利资金申报

2.10.  代扣代缴申报

2.10.1  扣缴车船税申报

2.11  退(抵)税办理

2.11.1  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3  优惠办理

3.1  个人所得税优惠

3.1.1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3.1.2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3.1.3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3.2  房产税优惠

3.2.1  房产税优惠办理

3.2.2  房产税优惠备案

3.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3.1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3.3.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3.4  土地增值税优惠

3.4.1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3.4.2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3.5  耕地占用税优惠

3.5.1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3.6  资源税优惠

3.6.1  资源税优惠办理

3.6.2  资源税优惠备案

3.7  契税优惠

3.7.1  契税优惠办理

3.8  印花税优惠

3.8.1  印花税优惠备案

3.9  车船税优惠

3.9.1  车船税优惠备案

3.10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3.10.1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3.11  教育费附加优惠

3.11.1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  证明办理

4.1  证明开具

4.1.1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4.1.2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一  国地税联办业务

1  税务登记

1.1  信息采集

1.1.1  信息采集

【业务描述】

纳税人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报送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具体情形,分别采集补充信息并录入税种登记信息:

①纳税人首次办理除申报纳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外的涉税事宜时,采集办税人员和行业等补充信息,如委托税务代理的,还应采集税务代理人信息。

②纳税人首次办理申报纳税事项时,应采集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会计制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其他补充信息。

③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的,应采集全部补充信息。

(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国税系统中录入补充信息。补充信息全部采集完毕后,打印补充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将打印的补充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经签章确认的补充信息。

(3)办税服务厅在进行补充信息采集后,将相关资料信息在地税系统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1.2  变更登记

1.2.1  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变更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报送资料】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受理并录入变更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国税系统中录入并打印相关变更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可将打印的变更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签章确认的变更信息。

(3)办税服务厅采集变更信息后,将相关资料信息在地税系统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处理。

1.2.2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在国税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后,将相关资料信息在地税系统按规定程序登记信息。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该事项办税服务厅只做地址迁移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科所分配由该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分配事项的办理。

1.2.3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国税系统中录入信息后,将相关资料信息在地税系统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登记。

(3)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增值税纳税人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该事项办税服务厅只做地址迁移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科所分配由该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分配事项的办理。

1.3  停复业登记

1.3.1  停业登记

【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是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在国税系统中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将相关资料信息在地税系统按规定程序处理停业登记。

1.3.2复业登记

【业务描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报送资料】

《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停、复业报告书》,在国税系统中进行复业处理,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返还收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4)将相关资料信息在地税系统按规定程序处理复业登记。

1.4  注销登记

1.4.1  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分别在国、地税系统中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3)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若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5)认定管理部门取消相关资格,按规定收缴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收缴税控设备,并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注销。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办理。

(6)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即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7)本事项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4.2  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清税申报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分别在国、地税系统中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3)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按规定收缴设备。

(5)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6)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7)纳税人已经结清税款、缴销发票且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欠税等情况的, 即时办结。

1.4.3  开具清税证明

【业务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报送资料】

(1)《清税申报表》3 份。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料后,分别将资料传递给国、地税税务专管机关。

(3)税务主管机关按各自征管范围进行税务检查。提示纳税人应结清应纳税款、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办理发票验旧、缴销发票,取消相关税务认定,收缴有关税控设备。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4)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受理方,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交纳税人。对于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即时办结。

1.5报告备案登记

1.5.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2份。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分别在国、地税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

1.5.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2份。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2份。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分别在国、地税系统中录入纳税人报告信息。

1.6  报验登记

1.6.1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管理

【业务描述】

建筑服务企业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2)纳税人预缴税款时提供: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出示以下资料: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2份。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在国税系统中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留存相关资料。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对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费。

(3)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应办结完毕,方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办税服务厅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为纳税人出具《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2  发票办理

2.1  发票开具

2.1.1  专用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1.2  普通发票代开

【业务描述】

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报送资料】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涉及差额征收和减免税款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的,坚持“先税后票”的原则,先确认纳税人依法缴纳国税、地税所有税费后,再开具发票。

2.1.3  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业务描述】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发票。

【报送资料】

(1)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2)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3  申报纳税

3.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1.1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业务描述】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报送资料】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2.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其它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纳税人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财务会计年度报表相关附表、附注,以及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一并报送。报送表格为一式两份。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在相应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一份作为资料存档。

(3)纳税人只需要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任意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双方共享共用,不需要再向另外一方报送。

(4)纳税人采用网上报送方式并使用CA证书加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报送的,在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等电子数据后,可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5)纳税人采用网上报送方式但未使用CA证书加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报送的,使用税务总局采集软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在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等电子数据后,按年向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相应纸质资料。

(6)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3.2.1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业务描述】

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的方式,利用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人员分别在国、地税系统中录入纳税人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并向纳税人提供《委托扣款协议书》,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2)纳税人凭借《委托扣款协议书》与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加盖银行印章。

(3)办税服务厅人员对加盖银行印章的《委托扣款协议书》,分别在国、地税系统中通过电子缴税系统进行验证。

(4)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实行批量扣税,非定期定额户申报成功后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等系统自动划缴税款。

4  证明办理

4.1  证明开具

4.1.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国税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一份返还纳税人。

(3)备案资料转1份至地税机关留存。

二  国地税共有业务

 

1  税务认定

1.1  税务登记

1.1.1  扣缴税款登记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1.2  其他事项认定

1.2.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1.2.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1.2.3  成本分摊协议报告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1.2.4  预约定价安排续签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1.2.5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1.2.6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1.2.7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  申报纳税

2.1  企业所得税申报

2.1.1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2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3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4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5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2  委托代征申报

2.2.1  委托代征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  代扣代缴申报

2.3.1  扣缴义务人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2  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3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4  重大涉税情况报告

2.4.1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4.2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4.3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5  延期申报纳税

2.5.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6  退(抵)税办理

2.6.1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  优惠办理

3.1  企业所得税优惠

3.1.1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2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  证明办理

4.1  证明开具

4.1.1  完税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1.2  完税证明换开、重开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1.3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1.4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三  国税专门业务

1  税务登记

1.1  报验登记

1.1.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1.1.2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1.1.3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  税务认定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2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2  征收方式认定

2.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  税收优惠资格备案

2.3.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2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3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4  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5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6  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7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8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9   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10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11  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4  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2.4.1  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4.2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5  其他事项认定

2.5.1  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5.2  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  发票办理

3.1  发票领用

3.1.1  增值税发票核定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2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3  普通发票核定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4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5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6  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7  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1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11  发票发放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12  发票退回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2  发票验旧

3.2.1  发票验旧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2.2  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2.3  发票认证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2.4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2.5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2.6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3  发票缴销

3.3.1  发票缴销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4  发票相关服务

3.4.1  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4.2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4.3  发票真伪鉴别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  申报纳税

4.1  增值税申报

4.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2  消费税申报

4.2.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2.2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2.3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2.4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2.5  电池消费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2.6  涂料消费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2.7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3  车辆购置税申报

4.3.1  车辆购置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4  基金(费)申报

4.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4.2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5  定期定额户申报

4.5.1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6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4.6.1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7  退(抵)税办理

4.7.1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7.2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7.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7.4  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7.5  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5  优惠办理

5.1  增值税优惠

5.1.1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5.1.2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5.1.3  增值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5.2  消费税优惠

5.2.1  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5.2.2  消费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5.3  车辆购置税优惠

5.3.1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5.3.2  车辆购置税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  证明办理

6.1  证明开具

6.1.1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2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3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4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5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6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7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8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9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10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11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12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13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14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15  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1.16  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作废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2  证明核销

6.2.1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6.2.2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四  地税专门业务

1  税务认定

1.1  其他事项认定

1.1.1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  申报纳税

2.1  个人所得税申报

2.1.1  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2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2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2.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  土地增值税申报

2.3.1  土地增值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3.2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4  资源税申报

2.4.1  资源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5  印花税申报

2.5.1  印花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6  车船税申报

2.6.1  车船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7  烟叶税申报

2.7.1  烟叶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8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2.8.1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9  基金(费)申报

2.9.1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9.2  水利资金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0.  代扣代缴申报

2.10.1  扣缴车船税申报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2.11  退(抵)税办理

2.11.1  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  优惠办理

3.1  个人所得税优惠

3.1.1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2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3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2  房产税优惠

3.2.1  房产税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2.2  房产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3.1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3.2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4  土地增值税优惠

3.4.1  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4.2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5  耕地占用税优惠

3.5.1  耕地占用税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6  资源税优惠

3.6.1  资源税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6.2  资源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7  契税优惠

3.7.1  契税优惠办理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8  印花税优惠

3.8.1  印花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9  车船税优惠

3.9.1  车船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0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3.10.1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11  教育费附加优惠

3.11.1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  证明办理

4.1  证明开具

4.1.1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4.1.2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开具

【详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