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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其它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4-0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03 00:00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正处于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学生流动,给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位供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矛盾依然突出,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大班额问题严重,一些地方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还存在一定差距。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是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全面完成教育脱贫任务的现实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要求。

2016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7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实施。《若干意见》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义务教育面临的“城镇挤”、“乡村弱”,随迁子女就学矛盾和城镇大班额问题突出,乡村学校日趋小规模化,乡村教育质量亟待提升,流动留守儿童教育工作难度加大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适应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新关切,我省制定了《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目标任务:

一是“四个统一、一个全覆盖”。“四个统一”是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的统一;“一个全覆盖”是实现“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预计到2020年,基本消除我省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

二是“乡村弱、城镇挤”的难题逐步得到解决。即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提升,功能更加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乡镇寄宿制学校基本满足学生寄宿需要;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三是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到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共提出了十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

1.加快建设城镇学校。针对城镇教育资源不足的现状,解决“城镇挤”的问题,《实施意见》指出,要科学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提高乡村教育水平。针对农村教育质量不高的现状,为解决“乡村弱”的问题,《实施意见》指出,通过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好乡镇和中心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因地制宜,可采取提供校车、增设公交线路、供应午餐、增加和完善寄宿设施等措施妥善解决学生就学困难;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推动城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继续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加强乡村教师培训;组建城乡学校联盟;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示范高中招生到校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倾斜,引导学生就近入学。

3.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为进一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实施意见》明确,修订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提高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科学规划和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继续支持贫困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和皖北地区义务教育发展,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积极探索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积极探索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现路径。

4.控制和消除大班额。为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消除大班额的规划目标任务,《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订控制和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力争到2018年全面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均衡配置师资并推进常态化交流,实施学区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统筹学区划分,合理分流生源,加快消除大班额;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机制,采取“一校一策”的办法,编制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

5.统筹城乡师资配置。为加快城乡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实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完善职称评聘政策,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教职工编制,严禁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6.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为解决乡村教师留得住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全面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健全长效联动机制,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适度提高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7.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实施意见》指出,加强省级政府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逐步形成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促进学校品质提升;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8.改革控辍保学机制。为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和特殊教育群体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学生辍学动态;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力;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

9.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针对保障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实施意见》强调,要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流入地城镇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其在居住地就近、免试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随迁子女可自愿选择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与当地户籍学生享有同等录取条件;公办和民办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10.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实施意见》指出,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落实县、乡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学校要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发挥群团组织服务优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托管服务机构建设,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多方位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制度和评估帮扶制度,有针对性的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引导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

四、《实施意见》的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二是强化政府责任。全面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责任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市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督导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