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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05-00342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其他 / 其它
名称: 关于对市人大四届一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宣民办〔2017〕29号
发布日期: 2017-05-11
关于对市人大四届一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5-11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对市人大四届一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答复

市人社局:

市人大代表赵玉莲等三位同志提出的关于将居民医保预存划扣和特困家庭大病救助提前到位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门现行适用于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救助政策有:一是城乡医疗救助。2017年2月28日,省民政厅、财政厅等四部门下发了《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文件规定特困家庭成员患病在民政部门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重点救助对象(低保、五保和孤儿),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城乡医疗救助是对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没有经基本医保报销的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计算办理,合规费用参照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界定,故从程序上,城乡医疗费用无法先救助后治疗。

二是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故特困家庭成员患大病后,因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可先行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申请临时救助,缓解医疗费用压力。

此外,为确保特困家庭成员患病后家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2016年11月28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将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城乡居民,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系电话:3024138

 

2017年5月1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府督办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