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市”战略,着力打造“四个特色之城”,决定在全市全面建立实施河长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长效监管、严格考核”的要求,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重点污染整治、加强河湖综合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举措,全面改善河湖水质和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构建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机制。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注重长远、依法保护,保障河湖生态健康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测算、系统规划、精准施策、源头治理,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共同发力,实现区域、流域及水域全覆盖。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责任追究、注重引导、全员参与,营造河湖保护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一)到2017年6月底,全面建立河长制,实现市、县、乡、村级河湖河长全覆盖;2017年底前,制定“一河一策” “一湖一策”治理目标。
(二)到2018年底前,全市河长制管理实现常态化,主要河湖水质明显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显著改观。
(三)到2020年底前,全市河湖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质量明显改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面达到或超过省下达我市各项治理目标,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四、组织形式
(一)设置“河长”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覆盖全市范围内所有河湖水系。
市级(含宣城市城区及跨市境)河流湖设立河长,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河湖所在地县、乡、村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二)明确职责
执行宣城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拟定管理、考核等“河长制”配套制度,指导、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所辖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水环境治理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三)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四)强化考核问责
实行河长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行河长保证金制度,根据所辖河湖水质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五)统筹计划安排
把规划和分年推进计划结合起来,做好综合测算,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分年组织实施。
五、主要任务
(一)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开展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适宜林木,提高森林质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四)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集中供水饮用水源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监管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五)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镇、村创建活动。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湖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湖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湖及其水利水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湖、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科学制定采砂规划,加强河湖采砂监管。
(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宣城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从有关单位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长制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全面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部署,统筹协调安排,推进河长制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水利、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水利、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业、卫生、林业等部门优势,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加强对河长制实施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河湖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三)落实保障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河湖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等宣传教育,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