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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11-0004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7〕218号
发布日期: 2017-11-03 成文日期: 2017-11-03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文件审核把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3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的部门印发文件或将文件代拟稿报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时,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文件数量多、质量不高,篇幅长、实质性新内容少,贯彻上级文件照抄照搬,审核把关不严,回应群众关切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为规范文件审核把关工作,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对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是否发文、以何种形式发文等要深入研究、区别对待,不得照抄照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必须归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未经市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县、市、区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确需发布指令性公文的,须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并在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出台政策性文件,应明确细化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分工方案原则上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市政府办各秘书科室对部门请示发文的要严格审核发文依据。对理由不充分、无实质性内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应提出不予发文的意见,经联系副秘书长同意后退回报文单位。文电科要严格把好发文关。对发文理由不充分的,秘书科室应提出意见,经联系副秘书长同意后退回报文单位;如属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请报文单位提供依据后再予受理。在发文办理、审核中,相关秘书科室、文电科要对发文规格进行严格把关,可发可不发的不发;能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能以函的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二、切实提高文件质量。各部门起草或代拟文件要强化大局意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吃透上级政策精神,特别是有指令性要求的要坚决落实。要强化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突出问题,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发管用的文,推动问题解决。要强化精准发力,少提一般性要求,注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政策工具,提出既符合实际又能够解决问题的实招、硬招、新招。要强化操作性,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明确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确定具体的实施主体、责任人和操作流程,做到能量化、可考核。要切实改进文风,减少一般性论述,严格控制文字篇幅,制发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个别重要文件不超过5000字,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宜短则短、意尽文止。

市政府办各秘书科室对部门报送的公文代拟稿内容负责。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贯彻上级文件照抄照搬、所提措施操作性不强的公文代拟稿,相关秘书科室提出初审意见,经联系副秘书长同意后退回报文单位。发文审核中,联系副秘书长要重点把好内容政策关;分管文稿审核的办公室负责同志和文电科负责把好统筹关,对送审文稿内容不能准确体现市政府领导要求、不能与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的,予以修改完善,或退回重新办理。

三、强化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力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须由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不得行文制发。市法制办在做好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各部门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政府办各秘书科室要严把程序合规关。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报文时应同时报送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未报送的应予退回;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7〕28号),应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须同时报送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材料,否则文电科应予退回;代拟稿内容涉及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未征求意见或征求意见不充分的,相关秘书科室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报送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宣传解读方案,未报送的,文电科不予收文,秘书一科不安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及办公室发文、拟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材料,在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前,由市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科室,或商承办科室退回承办单位。

四、增强公共政策制定公众参与度。公共政策的制定要广开渠道,听民意、汇民智。文件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各部门须在报批前通过调查研究、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上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政策,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五、加强文件出台前的政策评估和文稿把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涉及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文件,各部门要对政策内容和出台时机特别是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进行部门评估或开展第三方评估。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审议或报批时,须对评估情况予以说明。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发文的,要严格文字把关,做到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准确无误;对时机、条件不成熟或易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当暂缓或终止出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公文审核制度,确定政策理论水平高、综合文字能力强的人员,专门从事文稿审核把关工作, 切实把好行文关、文字关、政策关、法律关、舆情关。制发的公文印好发出前,要实行双人校核制度,切实把好最后一道关。

六、提高文件办理效率。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协商一致。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印发,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印发。

七、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文件印发后可以公开的,3个工作日内须在市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并同步做好政策解读,提高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通俗性。同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做好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跟踪政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政策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八、把好文字格式关。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必须文种正确、行文得当、字词准确、格式规范,不符合规定的,文电科予以退文。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稿,应附任务分工表,未附分工表或分工表不符合要求的,由秘书一科商承办科室退回报送部门。对市政府和办公室的发文,分管文稿审核的办公室负责同志、文电科和承办科室要认真审核,确保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准确,文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使用规范。

九、严格上行文报送。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文件,应使用带有发文机关标志的正式文件,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含联合行文的会签人),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要一并报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依法应当保密、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情况说明)、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政策解读及舆情应对方案等。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的请示,应做到时间、地点、背景材料等要素齐全。市长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应从严把关、确保质量。

十、实行严格的退文和差错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进一歩加强收文审核,凡上报的公文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的,一般不予受理,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由于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加强对各部门文件制发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査,定期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进行质量评估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建立差错登记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差错和退文情况。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