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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44967/201712-0002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意见
成文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7-12-01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7〕25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2339
索引号: 003244967/201712-0002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意见
成文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7-12-01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7〕25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63-3032339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宣政办秘〔20172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强化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1.明确缴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要密切配合,监督全市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办事的评价内容。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劳资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力。

 3.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宣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4.规范困难企业公积金缴存。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难度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现有缴存比例至法定下限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5.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本市范围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纳入信用记录,公开曝光。

 二、严格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手续,提高效能,应用全国统一直联支付系统,通过实行综合柜员制、直联支付等方式,进一步缩短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时限。

 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我市城区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即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去除公共租赁补贴之外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根据宣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在我市提取。

 2.严格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监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网查询,对职工办理公积金支取或贷款业务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人员要及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加大对骗提、骗贷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将骗提、骗贷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予以公开曝光。

 3.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向第三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理缴存人因直系亲属间住房产权交易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不受理缴存人离异一年以内购买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停止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零收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商品房贷款合作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出现流动性不足时,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力度,努力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需要。

 4.优化贷款办理流程。市(县)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抵押预告)登记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供需基本平衡时,自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宣城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强化对受托银行的业务考核,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

 三、强化风险防控,提升服务水平

 1.规范机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事项的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报市政府及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各县市区管理部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核算,切实强化管理和监督。

 2.加强人员培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强化对内部员工的业务培训,着力提升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素质。

 3.强化风险防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研判,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适时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供求平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同时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业务稽核,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4、提升服务水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要求,支持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建设,科学设置业务办理柜台,规范服务行为,合理分流业务,缩短缴存职工等待时间,营造良好服务环境。同时应加强业务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精准编目,分类管理,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服务。

 5、加快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住房公积金信息化项目建设投入力度,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体系,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与各级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市人行要支持、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引导金融机构将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工商、税务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查询工作,做到协调互动、资源共享。

 四、落实组织保障,密切部门协作

 1.落实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扩面工作目标任务,并列入县市区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进度滞后或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改进,限期完成。

 2.密切部门协作。财政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在对各相关单位的审计监督中,应当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内容。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全面审计。

 市人行和宣城银监分局应当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涉及的金融业务方面加强监督检查。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业务承办银行的监管,落实银行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承办银行利用自身资源支持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构建竞相参与、共同竞争的良好局面。要健全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中心成立15周年纪念住房公积金宣传月等活动,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社会宣传力度,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每年定期公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保障缴存人知情权,注重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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