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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31
《宣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8-31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为什么要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目标是什么?

关系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行为时,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

三、主要内容是哪些?

(一)总则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应当组织但未组织公众参与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二)公众参与流程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参与方式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事项。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等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力。

四、如何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效?

重大行政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步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