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市国土局 |
一、将“(四)明晰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成员身份”相关表述修改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以及其他不动产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符合实际的农村产权评估方法,…… |
基本采纳,部分未采纳: |
二、将“(十一)加强土地政策扶持”修改为:落实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预留一定比例建设用地专项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政策,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仅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各县(市、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应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辅助配套设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节余部分可优先用于保障“三变”承接主体建设用地需求。 |
1、“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已在前文表述,不再重复。 |
三、在“(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中增加相关表述: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落实免征因权力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政策。 |
2、设施农用地实行审核备案制。“仅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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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属土地管理内容,在此不做表述。 |
市规划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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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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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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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八)加强财政扶持。......充分赋予市、县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权力,”修改为:(八)加大财政扶持。......充分赋予县级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权力, |
采纳。 |
市编办 |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设立机构、明确岗位、选聘大学生村官、县聘乡用等模式,多渠道加强基层农经工作力量,”修改为:“(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多渠道加强基层农经工作力量,” |
未采纳。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加强基层农经骨干培训,强化机制创新,汇集财政资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合力,通过设立机构、明确岗位、选聘大学生村官、县聘乡用、PPP等模式,多渠道加强基层工作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