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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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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86287012/201801-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气象、应急 / 通告
名称: 宣城市气象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1-16
索引号: 486287012/201801-00002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主题分类: 气象、应急 / 通告
名称: 宣城市气象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1-16
宣城市气象局关于公布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1-1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市气象局

                                                                                                          2018年1月16日

 

 

          目     录

 

一、行政许可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一、行政许可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下简称“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相关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任务:

(一)审查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检查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审查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检查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检查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三)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以及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对涂改、伪造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五)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六)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对无资质、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和防雷工程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八)检查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是否存在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情况。

二、监管措施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应当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建筑施工图和电气施工图(电子图或纸质图)等,按照规定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防雷装置的施工。

申请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应当提交《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防雷装置竣工图纸、防雷装置施工安装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一)监督检查

1. 材料审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主要审查以下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建筑施工图和电气施工图(电子图或纸质图)等。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以下材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防雷装置竣工图纸、防雷装置施工安装记录等。 

2. 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方式:(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3)检查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4)检查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5)检查在建建设项目是否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是否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6)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3. 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防雷安全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气象主管机构同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 建立统一的防雷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实行防雷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防雷审批过程、结果和防雷安全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3.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三)信用监管

建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防雷安全信用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关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整改。

(四)事后处理

  1. 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管的渠道和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咨询、投诉、举报。对职权范围内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 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
  3.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气象主管机构在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和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的“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明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查、审批专门人员和监管专门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普法宣传

利用“3.23”世界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12.4”国家宪法日及安全生产月、科技宣传周、科技“三下乡”活动,开展多种方式宣传防雷减灾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四)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气象执法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安全监管人员防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工作。

(五)强化绩效考核

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办法》,结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等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任务:

(一)审查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单位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审查施放单位是否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三)审查施放现场是否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要求。

二、监管措施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实行审核制度,施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应当提交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安徽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施放气球作业技术服务意见等,按照规定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施放。施放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一)监督检查

1. 材料审查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核主要审查以下材料: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作业人员资格证,《安徽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施放气球作业技术服务意见等。

2. 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方式:(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作业人员资格证;(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安徽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3)进入施放场地查看安全情况。

3. 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核活动时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二)协同监管

  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气象主管机构同政务服务中心、空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政府权力运行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2. 建立统一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公布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审批过程、结果和安全监管等信息的可查询、可监督。

(三)信用监管

施放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施放资质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文件,已经施放形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安全信用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推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的“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明确审查、审批专门人员和监管专门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普法宣传

利用“3.23”世界气象日、“5.12”防灾减灾日、“12.4”国家宪法日及安全生产月、科技宣传周、科技“三下乡”活动,开展多种方式宣传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其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四)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气象执法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防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监管工作。

(五)强化绩效考核

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促进权力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