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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01-00270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
发布日期: 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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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
发布日期: 2018-01-18
《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8 00:00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7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推进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是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的关键环节,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便企利民,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发展电子政务,构建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放管服”电视电话会上指出,要加快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府部门在协同联动、流程再造、系统整合等方面进行改革,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建优质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办法》对互联网政务服务管理体制有何规定?
  围绕工作推进不协调问题,构建统筹推进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四是规定省、设区的市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四、《办法》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作出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省编制、法制等部门牵头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设区的市根据需要编制政务服务补充事项目录清单、实施清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的相关规定以及部门职能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清单。列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反馈,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
  五、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时是否能接受办事人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电子材料、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办法》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的以外,应当接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的以外,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公告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使用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 以前,群众办事中会被要求提供一些“奇葩证明”,《办法》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先行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检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确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办法》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时限有何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承诺期限内办结。二是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将延期、中止的理由和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