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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003244967/201804-0008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4-10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8〕5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失效】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1804-0008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告
成文日期: 2018-04-10
发布日期: 2018-04-10
发文字号: 宣政办秘〔2018〕52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已失效】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852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23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保证和提高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17号)、《中共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服务以及重大专项涉法事务单项法律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市政府法制办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报市政府审批聘任,人数控制在911名。

第四条  可聘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对象包括公职律师、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

(二)执业律师5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并经当年律师年度考核合格;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并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四)法律专家和学者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8年以上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经历;执业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司法工作或律师执业经历;

(五)根据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市政府聘请执业律师、法律专家和学者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要求,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费采取个人月基本法律服务费、超额服务费以及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的方式支付。

第八条  个人月基本法律服务费标准为1200/,主要用于对法律顾问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补助。该工作任务一般涉及资料总量适中、出具律师意见书的有关时间较短、工作量不大的涉法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合同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论证、规范性文件审查、相关会议参与、法律知识培训、信访接待和即时咨询等。

第九条  法律顾问月参加一般涉法事务超过4件的,超出部分按300/件补助超额服务费。

第十条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是指对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单独采购法律服务的支出,支出方式以计件为主。重大涉法事务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或复议案件,因案件专业、疑难、复杂等原因,需要执业律师代理的;

(二)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投资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PPP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执业律师参与的;

(三)草拟、修改或审查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需要专业人员审查把关的;

(四)市政府重大专项课题的研究,需要智力引进的;

(五)其它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属于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计件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另行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重大涉法事务专项服务费一般在交办事务完成后一个季度内支付。服务周期较长或者需要长期跟踪的事务可以预先支付一定费用。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机关中涉法事务较多的单位应当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其他涉法事务较少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需要采购法律服务的,可自行采购,也可向市法制办提出申请,由市法制办通过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延伸服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市法制办年度部门预算,市直机关采购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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