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支持对象 |
申报条件 |
支持措施 |
有关要求 |
1 |
企业 |
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产业协同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的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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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75%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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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小微企业 |
新购入5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 |
购置成本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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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 |
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 |
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的10%予以补助 |
单项成果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5 |
基地 |
通过市级基地评估的 |
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受益财政配套奖励不少于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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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大工程或重大专项 |
认定为省级重大工程或重大专项的项目 |
按照省支持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 |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7 |
高新技术企业 |
首次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
奖励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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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新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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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新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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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科技园区 |
新批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
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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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
新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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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产业基地 |
新批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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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新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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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服务业集聚区 |
新批复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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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集聚示范园区 |
新批复认定的省级集聚示范园区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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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物流园区 |
新批复认定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 |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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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人才团队 |
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24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宣创新创业 |
落户园区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3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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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才团队 |
当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并获得省高新投公司支持的 |
所在地按省高新投的投资额再给予该团队1:1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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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 |
新落户宣城的国内外500强或行业50强的企业,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高管、特殊人才 |
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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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 |
现有企业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宣城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 |
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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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工业企业 |
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 |
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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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物流企业 |
2018年,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 |
暂按现行标准的5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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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融资担保机构 |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
担保费率不超过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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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业 |
新办企业 |
比照B级纳税人纳入“税融通”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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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业 |
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 |
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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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组织或个人 |
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 |
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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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业 |
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或保护产品的 |
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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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企业 |
获得国家、省卓越绩效奖的 |
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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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企业 |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 |
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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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企业 |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 |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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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企业 |
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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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企业 |
被评为市级智能制造、强基工程和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
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8万元奖励 |
每年各评选10户 |
33 |
企业 |
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 |
每件奖励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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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业 |
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 |
每件奖励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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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企业 |
采购自由度≥4的工业机器人 |
给予采购金额5%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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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企业 |
在国内A股或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阶段的 |
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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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企业 |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
奖励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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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小企业 |
在地方性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 |
市财政奖励1万元,受益财政配套奖补不低于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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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制造企业 |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 |
按建筑面积给予二层50元/平方米、三层1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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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企业 |
对当年外资实际投资超3000万美元或增资超2000万美元项目 |
按年实际投资或增资额给予投资企业3‰的奖励 |
最高奖励100万元 |
41 |
企业 |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宣城新设立且年投资超3000万美元的项目 |
按年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企业3‰的奖励 |
最高奖励300万元 |
42 |
企业 |
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以及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年实际投资或承包工程当年完成营业额超100万美元的 |
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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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
农产品初加工用电 |
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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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开发园区 |
新获批认定的国家级开发园区 |
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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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宣城市科技局:3022707;市发改委:3022377;市经信委:3037861;市商务局:3025180;市农委:3037876;市金融办:2710136;市工商质监局:2627090;市投促局:2626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