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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06-0009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政〔2018〕18号
发布日期: 2018-05-18 成文日期: 2018-05-18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8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宣城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市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经省政府批准,在我市具备条件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两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改革试点事项参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已经批复上海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国务院或部门已取消的事项除外,我省对应改革事项93项),具体确定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试点事项92项(详见附件)。

三、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适合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四)提升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或改为备案,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办理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推进标准化管理和网上办理,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五)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四、改革任务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积极创新探索完善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建设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大力实施部门联合检查,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宁国市政府;配合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二)加快信息共享推进减证便民。各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查询系统,统一链接到安徽政务服务网,优化再造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或其他部门重复提供,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统筹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快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认共享,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牵头责任单位:市信息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质监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责任单位:宁国市政府)。

(三)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牵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质监局;配合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试点事项和改革方式已经论证评估,并经省政府批准,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于法有据的原则,贯彻执行改革试点方案,扎实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二)试点过程中,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不同改革事项和相应的改革方式,研究落实改革举措,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审批效能。涉及省直部门审批的改革事项,要加强与省直部门沟通对接,争取省直部门支持和指导。

(三)要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尤其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做法。市编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法制办要牵头做好改革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并对全市“证照分离”改革经验进行汇总评估,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实施试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督查考核。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市直相关部门和试点园区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

(三)坚持依法推进。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四)积极营造氛围。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证照分离”改革进展及成效,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