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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06-00408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25
索引号: 003244967/201806-00408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5-25
《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5-25 00:00 来源:市法制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法制办于2018年4月24日分别在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宣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截至2018年5月24日,收到3个单位、2个个人共计5份意见和建议;市公安局于4月24日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宣城论坛、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截至5月24日共收到161条意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一、第一条,根据宣城市地方性法规《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将本规定层次降低了。因本规定是政府规章,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符合《立法法》的规定,故未予采纳。

二、建议删除第六条。该条罗列了各部门职责,这些职责均“依法”来,没必要在管理规定这样的文本中一一清点。特别是第二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物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规定太零碎了,亦难以找出“依法”的“法”,不如不说。该条系对相关部门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划分,为后面的执法权限划分做铺垫,不明确职责容易造成部门间扯皮推诿,故未予采纳。

三、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信息。”根据5月30日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予以采纳。

四、认为第九条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事不应两个部门罚,要么拆分一下,列明哪些由公安处罚哪些由城管处罚,要么按《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来还是由公安处罚;且将相关处罚权交给城管部门不合适,《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无法超越《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并无实质性修改空间,除非先对《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做实质性的修改。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均明确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系公安部门职责,因此予以采纳,将第九条修改为“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职能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第十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整个多余,建议删除。本条虽然均有上位法规定,但为了使群众对违法行为的后果更加一目了然,有利于规章颁布后的贯彻实施,仍然予以保留。

六、对十一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打非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由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二)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打非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由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没收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对本条的意见主要考虑的是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解决安监部门执法力量薄弱,不能有效打击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问题,但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不能更改,故将第十一条予以保留,增设第十三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处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七、第十二条,一逗到底,表述容易引起误解。经审查,予以采纳,修改为“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与第九条类似,也是一事二主,建议参照上述意见修改。因该条内容系相关部门已经开展的具体工作,没有必要在规章中再做规定,故予以删除。

九、对十六条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该条罗列了三个部门解释不妥,如事情牵涉到“工商质监、环保、住建、教育、民政”这些部门如何处理?建议明确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即可。

(二)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宣城市禁放办(或拟文单位牵头)统一负责对外解释。”

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的解释权已有明确规定,系规章制定机关,无需再加明确,故本条予以删除。

十、关于规章的执行,有人认为要把物业管理好,物业对燃放烟花爆竹不管,宣城的物业都在打太极拳。但物业公司的权力义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主要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合同约定,属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内容,不属于规章调整范畴,因此,未予采纳。

有人认为对违规者应曝光重罚,不听劝告恶意燃放者采取强制措施。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已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且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规章不能违背上位法规定,更不能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故未予采纳。

十一、关于禁放还是限放的问题。大多数意见认为应当禁放,且应该规划区内全部禁放;也有的意见认为春节期间,和重大节日可以放。起草单位根据近年来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工作实践和国家、省的相关要求,结合各方意见,在市区划定禁放区域,要求禁放区域内以及禁放区域以外的法定禁放地点全面禁放,其他区域未作禁放要求,基本符合我市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