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244967/201806-00664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告 |
名称: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阅研,并提出意见。请于7月3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通过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OA)反馈至市政务公开办。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吴启文,联系电话:3017291
附件:1.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附件1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1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凡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和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努力实现公共资源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一)突出公开重点,加大公开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及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信息、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矿业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审批结果信息、交易信息(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履约及变更信息、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财政等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其他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交易结果(交易价格、成交价格等)、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采购领域。主要公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使用非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购的单台200万及以上医用设备(含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中标结果,市级采购的其他医用设备交易信息,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牵头责任单位:市卫计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公开主体,落实公开责任。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宣城市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见附件)要求,切实履行公开责任,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同时,相关部门要将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公开渠道,优化信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要加快构建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枢纽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凡依法应当公开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结果、合同订立、履约及变更、信用奖惩和行政监管等信息在指定媒介发布后,都应当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汇总发布,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还应同时交互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依托“信用宣城”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公开时效,依法及时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原则上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狠抓任务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务舆情监测和回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完善市县一体化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电子服务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电子监管系统以及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打造集信息公开、交易办理、进度查询、业务咨询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信息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经验做法、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办。(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四)做好考核评估。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务公开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附件:1.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2.宣城市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附件1
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信息类别 |
信息内容 |
公开属性 |
公开主体 |
1 |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 规模标准 |
主动公开 |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招标事项审批核准 备案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
3 |
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 资格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 |
|
4 |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 以及中标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
|
5 |
合同订立、履约以及有关变更信息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 |
|
6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部门 |
|
7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 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部门 |
|
8 |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 |
土地供应计划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
9 |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 以及供应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
|
10 |
履约及变更信息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 |
|
11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12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 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13 |
矿业权 出让 |
出让(招标、拍卖)批复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
14 |
出让公告、成交公示 以及供应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
|
15 |
履约及变更信息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 |
|
16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17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 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18 |
政府采购 |
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主动公开 |
市财政部门 |
19 |
采购公告、成交公告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
|
20 |
合同信息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
|
21 |
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 决定、有关考核及 监督检查结果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22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23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 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24 |
国有产权 交易 |
中介机构对转让(处置) 标的审计及评估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 |
25 |
标的底价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 |
|
26 |
转让公告、成交公示 以及成交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
|
27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国资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28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 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国资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29 |
药品医用设备采购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 支付参考价目录 |
主动公开 |
市卫生计生部门 |
30 |
使用非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采购的单台200万及以上医用设备(含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中标结果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 |
|
31 |
各市采购其他医用设备交易信息 |
主动公开 |
项目的实施主体,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
|
32 |
交易活动当事人 信用奖惩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
33 |
交易活动当事人违法 违规处罚信息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
附件2
宣城市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信息类别 |
信息内容 |
公开属性 |
公开主体 |
|
1 |
项目 建设 |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建设方案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2 |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 |
建设计划任务量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3 |
计划项目信息 |
||||
4 |
计划户型 |
||||
5 |
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 |
计划任务完成进度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6 |
已开工项目 基本信息 |
||||
7 |
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 |
||||
8 |
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
9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10 |
对象认定过程 |
||||
11 |
补助资金分配 |
||||
12 |
改造结果 |
||||
13 |
住房 分配 |
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
主动公开 |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
14 |
分配对象 |
||||
15 |
分配房源 |
||||
16 |
分配程序 |
||||
17 |
分配过程 |
||||
18 |
分配结果 |
附件2
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18〕105号)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明确公开内容
(一)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二)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三)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信息公开重点。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各地、各部门要以社会高度关注、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着力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于2018年9月底前充实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主动公开目录,相关情况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政务公开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分类指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如实公开社会公益事业信息。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本部门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完善信息公开方式。各县、市、区要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依托网上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题,集中展示信息公开任务落实情况、相关标准规范和各领域公开信息。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牵头建立全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整合市直相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息资源,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实现相关政府信息“一站式”公开。各地、各部门要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信函、“明白纸”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三)加强宣传解读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引导工作,积极运用丰富多样形式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属性和服务作用,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公益、支持公益、参与公益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内容和举措,切实增强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统筹谋划,形成常态化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附件3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二、目标任务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按照规定由县、市、区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县、市、区《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突出信息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地、各部门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 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各重点信息公开主体分别为:
(1)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由发改委、经信委、教体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项目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由发改委负责公开。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由住建委、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公开。
(4)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信息,由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由环保局负责公开。
(7)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信息,由水务局负责公开。
(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牵头设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整合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实现“一站式”公开。市发改委要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宣城”网站等,推进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共享,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公开。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信息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同步推送同级信用网站。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地、各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务公开办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内容和举措,加快推进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并加大系统内业务指导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定期开展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务公开办,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市政府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三)加强考核问效。各地、各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1.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2.具体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宣城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
信息类别 |
信息内容 |
公开属性 |
公开主体 |
1 |
批准服务信息 |
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
主动公开 |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发改委、教体局、经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文广新局、卫计委、安监局、人防办等部门 |
2 |
批准结果信息 |
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发改委、经信委、教体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项目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
3 |
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发改委 |
|
4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住建委、规划局等部门 |
|
5 |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安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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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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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 |
主动公开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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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信息 |
主动公开 |
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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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
主动公开 |
招标人或发改委、教体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
10 |
征收土地信息 |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
主动公开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征收主体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
11 |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
主动公开 |
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批准单位 |
12 |
施工有关信息 |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
主动公开 |
住建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安局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 |
13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
主动公开 |
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安监局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 |
14 |
竣工有关信息 |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
主动公开 |
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计局、公安局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 |
附件2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细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加大公开力度。 |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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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底前 |
2 |
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内容和举措。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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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底前 |
3 |
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加大系统内业务指导力度。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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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底前 |
4 |
在市政务公开网建立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整合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实现“一站式”公开。 |
市政务公开办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等 |
2018年 12月底前 |
5 |
推进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共享,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市发改委 |
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等 |
2018年 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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