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三大攻坚战> 污染防治(生态环境)> 环境执法检查
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07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环保局2018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0-10
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07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环保局2018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0-10
宣城市环保局2018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18-10-1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8〕11号

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        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74243754C

地址: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昭亭南路亚夏汽车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9日,市环保局检查发现你公司仅对废机油制定了危废管理台账,台账记录不规范,仅记录转移量;危险废物转移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1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8〕7号)、送达回执(环送字〔2018〕14号)为证。

你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共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9日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8〕12号

宣城亚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        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758750087(1-1)

地址: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9日,市环保局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对除废机油外的其他危险废物进行申报;废机油台账记录不规范,仅记录转移量;危险废物转移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1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8〕8号)、送达回执(环送字〔2018〕15号)为证。

你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共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9日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8〕13号

宣城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        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0444586J(1-1)

地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夏汽车商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1日,市环保局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对除废机油外的其他危险废物进行申报;废机油台账记录不规范,仅记录转移量;危险废物转移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5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1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8〕9号)、送达回执(环送字〔2018〕17号)为证。

你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共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9日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8〕14号

宣城亚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        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6208713L(1-1)

地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昭亭南路亚夏汽车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1日,市环保局检查发现你公司装有废机油的铁桶和装有废滤芯的铁桶堆放在公司南侧洗车房内,废机油桶露天堆放在公司西南侧围墙边;未对除废机油外的其他危险废物进行申报;废机油台账记录不规范,仅记录转移量;危险废物转移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5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未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1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将危险废物按规范进行贮存,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8〕10号)、送达回执(环送字〔2018〕16号)为证。

你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三项合并,共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9日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8〕15号

宣城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        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UFW76R(1-1)

地址:宣城市飞彩办事处亚夏汽车城北部组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5日,市环保局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装有废机油的铁桶和装有废滤芯的铁盘堆放在公司机修车间东南墙边,废机油桶存放在机修车间西侧一库房内;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5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未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将危险废物按规范进行贮存,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并于2018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撤销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8〕11号)、送达回执(环送字〔2018〕19号),《宣城信达关于宣城市环保局对我司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报告》,《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宣环听通〔2018〕2号)、送达回证,《宣城信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听证的申请》为证。

你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三项合并,共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9日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8〕16号

城市天发汽车维修服务站:

经营者:黄法启          职务:负责人

注册号:342503600006044

地址: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以西玉荷路以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14日,市环保局检查发现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未按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装有废机油的铁桶和装有废滤芯的铁盘堆放在服务站南侧空压机房内,废机油桶存放在车间内南侧墙边;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转移未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以上事实,有2018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5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未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5月16日向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18号),责令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将危险废物按规范进行贮存,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告知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7月24日向我局提出要求听证,并于2018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撤销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8〕12号)、送达回执(环送字〔2018〕18号),《宣城市天发汽车维修服务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辩意见》,《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宣环听通〔2018〕1号)、送达回证,《宣城市天发汽车维修服务站撤销听证请求的申请》为证。

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7月24日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对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维持原处罚决定,对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对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三项合并,共计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你服务站(个体工商户)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9日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8〕17号

宣城市恒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旺            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99801333H(1-1)

地址:宣城市天湖办事处马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9日,市环保局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物料(砂石)露天堆放,未设置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正在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2018年4月23日,市环保局检查发现你公司破碎工段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袋式除尘装置,破碎设备已投入使用;截至现场检查时尚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若干张;2018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8年6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4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8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物料(砂石)不得露天堆放,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4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1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按环评及审批文件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于三个月内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8〕3号)、送达回执(环送字〔2018〕9号)为证。

你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审查,对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版)》之规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共计处人民币肆拾叁万元(¥430000)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