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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07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环保局关于宣城市铭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0-12
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073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环保局关于宣城市铭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0-12
宣城市环保局关于宣城市铭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18-10-12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8〕20号

宣城市铭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郁兰        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58484140Q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大道以北新宣中以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6日,市环保局检查发现你公司龙亭御园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8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龙亭御园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8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8〕2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于2018年9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8〕15号)、送达回执(环送字〔2018〕22号)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捌拾贰万玖仟贰佰柒拾元(82.927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