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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1811-00008 组配分类: 儿童福利和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其他 / 公告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1-29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799H/201811-00008
组配分类: 儿童福利和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发布机构: 宣城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其他 / 公告
名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1-2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9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最需要呵护和关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他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儿童福利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组织,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福利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孤儿福利事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阵地作用,弘扬“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广泛宣传和表彰救孤恤孤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孤儿、扶助弱小的道德风尚和人文环境。要发展壮大孤儿保障的志愿者队伍,动员更多的人、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孤儿保障事业中来。

 

二、积极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

 

(一)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推动孤儿回归家庭。

 

1.亲属抚养。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化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积极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担任孤儿监护人,以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

 

2.机构养育。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为机构供养孤儿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对没有亲属和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安置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并及时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鼓励和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3.家庭寄养。要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对于非亲属监护的孤儿,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让更多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

 

4.依法收养。要积极鼓励中国公民收养孤儿,为依法收养的孤儿提供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在内的一切便利条件。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中国公民从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残疾孤儿的,优先享受现行康复政策。中国公民从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的,儿童福利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确属自愿捐赠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继续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

 

(二)妥善做好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推动孤儿融入社会。

  1. 积极鼓励和帮扶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实现就业。对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要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保障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入伍条件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入伍。

 

2.积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由送养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先扶持就业。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先扶持就业;属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先扶持就业。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从儿童福利机构转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予以安置。在校就读的成年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安置。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生活保障且自愿要求安置的,经儿童福利机构组织评估确认、签订离院协议后予以安置。

 

3.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三、建立健全孤儿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办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和我省实际,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投入,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除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各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孤儿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覆盖范围。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孤儿参保(合)费用和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对0-3岁孤儿进行免费健康管理。加强孤儿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正工作,预防孤儿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力,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孤儿已经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收回或者调整其家庭承包地;发包方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归孤儿所有。孤儿被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其原家庭承包地;在自愿交回原家庭承包地后,在新居住地按照新增人口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孤儿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承包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他人代耕,收益归孤儿所有;孤儿年满18周岁后,再根据其个人意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承包。

 

(五)依法惩治侵害孤儿人身、财产权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严肃查处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四、切实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国家“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我省“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民生工程,所有的县(市)和辖区人口规模较大、孤儿数量较多的市辖区都要建立一所设施较齐全、功能较完备的儿童福利机构或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稳慎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主要载体和兜底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