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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12-00053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第四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49号代表建议答复函 文号: 宣价函〔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03-21
宣城市第四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49号代表建议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8-03-21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陈斌代表:

您好!您在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减轻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建议收悉,鉴于电价管理和制定的权限在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经调研,并请示省物价局,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销售电价降低情况

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2015年以来,安徽省物价局利用煤电价格联动和电价改革,多次降低我省销售电价。一是先后三次分别降低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2.76分、1.43厘、1.35分。二是先后四次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76分、4.28分、1.43厘和4.27分、1.35分。三是在2017年底将峰谷分时电价峰段上浮幅度下调2%。目前,我省大工业电价低于江苏、浙江、上海、山东、江西、湖南;一般工商业电价低于江苏、浙江、上海、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市。

二、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峰谷分时电价是国家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一项重要电价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上工业和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于各省用电负荷情况不同,导致各省峰、平、谷时段划分都不尽相同。同一省内,因用电时段不同,用户最终用电价格也不相同。以安徽、江苏、浙江三省35kV大工业电度电价为例:安徽、江苏一天内的用电时段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浙江分为尖峰、高峰、低谷三个时段。为便于三省间相互比较,我们将浙江的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分别视同为高峰、平段、低谷时段(下同)。执行分时电价后,安徽、江苏、浙江三省的高峰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361元、1.0447元、1.0444元;平段电价分别为0.6310元、0.6268元、0.8654元;低谷电价分别为0.3950元、0.3089元、0.3924元。安徽一天内高峰时段8小时、平段时段7小时、低谷时段9小时;江苏一天内高峰时段8小时、平段时段8小时、低谷时段8小时;浙江一天内高峰时段2小时、平段时段10小时、低谷时段12小时。

议案中提到的连续9小时和连续10小时生产,我省电价较高,主要原因就是我省与江苏、浙江相比低谷电价较高,如果把企业视为24小时连续生产的情况下,安徽电价低于江苏、浙江。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对您提出的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建议,宣城市物价局积极向省物价局进行了反映。省物价局将积极采取措施,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精神,切实做好降成本工作。一是通过销售电价分类改革,落实和完善电价政策,做好与周边省份的政策衔接。二是研究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理顺各类用户之间的价格关系,减少用户间交叉补贴。三是进一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并加强政策宣传,使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电力直接交易当中来,享受电价改革的红利。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A类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程磊

联系电话:0563-3020931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