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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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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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或限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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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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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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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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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
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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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仓库;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批发、零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零售场所的面积小于10平方米;
- 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设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 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未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经营者场所不符合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经营布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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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宣城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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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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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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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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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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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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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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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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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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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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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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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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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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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修理、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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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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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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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
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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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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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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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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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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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
城管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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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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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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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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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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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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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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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
城管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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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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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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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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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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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质监(市场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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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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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污染、安全隐患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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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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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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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
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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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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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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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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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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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环保部门
规划部门
公安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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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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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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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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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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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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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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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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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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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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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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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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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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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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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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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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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小于1000米;
- 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小于500米;
- 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小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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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及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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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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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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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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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不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不达标排放,并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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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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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
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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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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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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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营业用房,或者租用营业用房租期少于1年的;
- 营业用房不能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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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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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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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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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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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中、小学校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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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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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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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污染、扰民、安全隐患经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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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住宅内从事涉及污染、扰民、安全隐患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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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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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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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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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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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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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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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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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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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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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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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建筑;
- 经鉴定的危房;
-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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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 7号)第三条第七款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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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城管、公安、环保、安全监管、工商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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