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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它
名称: 《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9-10
《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10 00:00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宗旨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皖办发〔2017〕6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健全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工作要求。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落实我市各级党委、政府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二、特点

《实施意见》一是上下对应。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在我市落到实处。二是结合实际。围绕加快打造现代化“四个特色之城”,争当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安徽排头兵,结合我市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工作实际,提出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新办法新举措,体现宣城特色。三是具体可操作。针对上级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重要内容,提出可操作性的工作措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4个部分,1个总体要求,7项党委责任、5项行政责任和4项保障措施,是对全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的系统部署,强调和明确了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内涵。

(一)对党委凝聚治理合力的领导责任中明确“推动组织、宣传、政法、纪检、编制等党委工作机关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

(二)对编制、宣传、组织、纪检等党委工作机关的食品安全责任分别进行了明确。

(三)对政府建立健全监管体制的行政责任中明确“加快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不断优化基层监管机构设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责任”。

(四)对政府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的行政责任中要求“加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建设,建立乡、村级食品安全“四员”(管理员、宣传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保障“四员”工作经费。”

(五)在保障措施中明确“实施约谈通报”的具体举措。